民事责任对独立审计的约束举足轻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1、美国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包括:1对于委托单位的责任。如果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即使是普通过失)给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就负有法律责任;遭受损失的委托单位,往往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的诉讼。2对于受益第三者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3对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即对于其他第三者,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过失程度;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已放弃上述原则,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而在1993年颁布的成文法下,则有些不同:《1993年证券法》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要对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负责。
2、法国、日本和英国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过失或舞弊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助手或合作者的舞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可延至损害后的3年之内。
日本公认会计士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法》中。该法规定,如果因重大事项审计失误,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那么该公认会计士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证明执行审计中尚未疏忽,另当别论。1974年的《商法特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别是,审计法人在审计时还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在英国,除了对客户承担民事责任外,特许会计师还要承担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根据英国黑德利·伯恩公司案件确定的法律原则,特许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的过失要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在已知或必然预见下的第三者将依赖财务报表时,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或签收审计报告;二是对客户的信用高低、履约能力等情况做出保证,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证明。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